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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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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巴南區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

救助制度暫行實施辦法的通知

巴南府辦發〔20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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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 ?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巴南區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暫行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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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4月27日? ? ?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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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區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暫行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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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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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渝府辦發﹝2022﹞116號),進一步做好我區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工作,切實減輕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防范因病致貧返貧,筑牢民生保障底線,結合我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暫行實施辦法。

第二條?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重慶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認真落實市第六次黨代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共同富裕方向,堅持應保盡保、保障基本,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推動民生改善更可持續。實事求是確定困難群眾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確保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同時避免過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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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醫療救助對象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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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根據救助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按規定給予救助。區民政部門做好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認定工作,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由區鄉村振興部門認定。

本區認定的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在鄉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殘疾軍人)、城鄉重度(1-2級)殘疾人員等其他醫療救助對象,按照既往政策規定繼續實施醫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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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強化三重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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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確保困難群眾應保盡保。困難群眾依法參加基本醫保,按規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權益。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對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群眾根據重慶市確定的繳費標準給予分類資助。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保一檔的,對特困人員按照個人繳費標準給予全額資助,對低保對象按照90%給予定額資助,對返貧致貧人口、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和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按照70%給予定額資助;救助對象自愿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保二檔的,統一按照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保一檔個人繳費標準的100%給予資助。適應人口流動和參保需求變化,按照救助對象認定地資助參保原則,為救助對象提供多元化參保繳費方式,確保其及時參保、應保盡保。

第五條?促進三重制度互補銜接。發揮基本醫保主體保障功能,嚴格執行基本醫保支付范圍和標準,實施公平適度保障;增強大病保險減負功能,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和返貧致貧人口大病保險起付線降低50%,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不設封頂線;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對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實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貧返貧風險。完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醫保幫扶措施,推動實現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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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醫療救助費用保障范圍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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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救助費用保障范圍。嚴格執行國家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應符合基本醫保支付范圍規定。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下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規定納入救助保障。

第七條?合理確定基本救助水平。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按規定給予救助,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屬性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納入救助范圍,避免重復救助。

(一)特殊疾病救助。救助對象患特殊疾病,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住院費用或門診治療費用的,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的政策范圍內費用,按比例給予救助。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按9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額20萬元。對其他救助對象按60%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額10萬元。特殊病種按全市統一政策規定進行動態調整。

救助對象患特殊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一次性住院發生醫保政策范圍內費用超過3萬元的,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的政策范圍內費用,按特殊疾病的救助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額6萬元。

(二)傾斜救助。對規范轉診且在市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一次性住院發生自付費用超過5000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給予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額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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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醫療救助管理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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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強化醫療救助保障機制,暢通醫療救助申請渠道。

(一)強化高額醫療費用支出預警監測。實施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動態管理。健全因病致貧返貧預警機制,發揮民政、醫保、鄉村振興等部門信息監測平臺作用,做好因病致貧返貧預警風險監測,重點監測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年度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做到及時預警。加強民政、衛生健康、醫保、鄉村振興等部門間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對,協同做好風險研判和處置。加強對監測人群的動態管理,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救助范圍,做到精準救助。

(二)建立健全部門協同機制。加強醫療保障、社會救助、醫療衛生制度政策及經辦服務統籌協調。醫保部門要統籌推進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實好醫療保障政策。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市級部門確定的認定條件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認定和相關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發展。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做好資金支持。衛生健康部門要強化對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規范診療路徑,促進分級診療。稅務部門要做好基本醫保保費征繳相關工作。銀保監部門要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行業監管,規范商業健康保險發展。鄉村振興部門要做好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監測和信息共享。工會要做好職工醫療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難職工幫扶。

(三)依申請落實綜合保障政策。完善依申請救助機制,暢通醫療救助申請渠道,增強救助時效性。巳認定為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和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直接獲得醫療救助。加強部門工作協同,全面對接社會救助經辦服務,簡化申請、審核、救助金給付流程。區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由有關部門按職責做好申請受理、對象認定、分辦轉辦、信息共享及結果反饋等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醫療救助。

第九條?強化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等綜合性保障措施,精準實施分層分類幫扶。綜合救助水平應根據困難群眾家庭經濟狀況、個人實際費用負擔情況合理確定。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不斷壯大慈善救助,鼓勵醫療互助和商業健康保險發展。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大病救助項目,發揮補充救助作用。指導慈善組織依法開展大病救助募捐活動,推動供需精準對接。

第十條?優化經辦流程和綜合服務管理。簡化申請、審核、救助金給付流程,對已認定為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和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直接獲得醫療救助,實現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一站式”服務、“一窗口”辦理、“一單制”結算。按照全市統一的醫療救助經辦規程,做好救助信息共享互認和資助參保、待遇給付等經辦服務。加強對救助對象就醫行為的引導,推行基層首診,規范轉診,促進合理就醫。按照安全有效、經濟適宜、救助基本的原則,引導醫療救助對象和定點醫藥機構優先選擇納入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藥品、醫用耗材和診療項目,嚴控不合理費用支出。經基層首診轉診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在區縣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異地就醫、異地安置和異地轉診救助對象登記備案、就醫結算,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執行救助對象認定地區救助標準;未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加強醫療救助基金監管,保持打擊欺詐騙保高壓態勢,確保醫療救助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十一條?加強基金預算管理。在確保醫療救助基金安全運行的基礎上,統籌協調基金預算和政策制定,落實醫療救助投入保障責任。拓寬籌資渠道,動員社會力量,通過慈善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統籌醫療救助資金使用。加強預算執行監督,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促進醫療救助統籌層次與基本醫保統籌層次相協調,提高救助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二條?加強基層能力建設。加強基層醫療保障經辦隊伍建設,統籌醫療保障公共服務需求和服務能力配置,落實專崗負責醫療救助工作,做好相應保障。依托基層醫保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做好政策宣傳和救助申請委托代辦等工作,及時主動幫助困難群眾。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經辦服務,大力推動醫療救助經辦服務下沉,重點提升信息化和經辦服務水平。加強醫療救助政策和業務能力培訓,努力打造綜合素質高、工作作風好、業務能力強的基層經辦隊伍。

第十三條?原《重慶市巴南區民政局重慶市巴南區財政局重慶市巴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巴南區衛生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巴南民政發〔2012〕80號)、《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區民政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意見的通知》(巴南府辦發〔2017〕3號)文件有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第十四條?本辦法從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政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