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夏季是森林火災的易發高發期,連晴高溫致使林區地被物、枯枝落葉等干燥易燃;中小學放假、進入林區避暑游玩等人員急劇增多;加之秋收后焚燒秸稈、雜草等野外用火點多面廣,森林防火形勢十分嚴峻。為進一步筑牢森林“防火墻”,有效預防和減少森林火災發生,切實保護生態環境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在森林高火險期,以巴南區人民政府名義發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二、制定程序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由區林業局起草,先后征求并采納了法律顧問、社會公眾、區司法局、區健康促進委員會辦公室等意見及建議,經區第十九屆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印發實施。
三、制定依據
(一)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森林防火期內,預報有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發布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二)《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在森林防火期內遇有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氣候,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規定森林高火險期。
春節期間、清明時節、秋收季節等火災高發時段,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森林防火需要,可以規定為森林高火險期。森林高火險期內,森林防火區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嚴格監管居民生活用火。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劃定森林高火險區。
四、主要內容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共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禁火時間段;
第二部分是禁火范圍;
第三部分是在禁火時間、禁火范圍內禁止的野外用火行為;
第四部分是對違反禁火令人員的處罰;
第五部分是發現森林火情、野外火情或違反禁火令行為的舉報途徑。
五、發布禁火令所起的作用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發布后,明確了在高火險天氣時期的禁火時間、禁火范圍、禁止行為及對禁火期內在禁火范圍內違令用火人員的處罰,對有可能發生的人為野外用火行為起到震懾作用,同時也為相關職能部門更好地落實野外火源管控工作提供了切實有效的執法依據,能有效推動全區森林防火形勢持續穩定向好發展。
六、核心政策問答
問:2024年森林防火期是什么時候?
答:2024年全市森林防火期為1月1日至5月31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其中7月18日至10月10日為森林高火險期。
問:森林防火區是如何劃定的?
答:森林防火區、森林高火險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問:什么時候需要發布禁火令?
答:根據氣象情況或發布森林火險橙色和紅色預警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適時發布禁火令,明確禁火時間、禁火區域和禁火措施,嚴禁一切野外用火。
問:森林防火期內,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答:(一)嚴禁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吸煙、燒紙、燒香、點燭、煨桑、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燒蜂、燒山驅獸、電貓狩獵、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燒荒、燒地邊、燒田埂、焚燒秸稈、燒灰積肥、焚燒垃圾、戶外露營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等。
(二)森林防火期內,因特殊情況確需生產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條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
批準用火的單位應當將批準用火的情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備案,并督促用火單位和個人落實用火安全防范措施,派員加強用火現場監督檢查。
(三)責任單位按規定在林區要道以及國有林場林區、各類涉林自然保護地、旅游景區景點等出入口設立檢查站,并設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預警信息提示牌等設施,對進入森林防火區的人員開展防火宣傳。凡進入森林防火區的人員和車輛必須接受防火檢查,主動交出火源由檢查站代為保管,嚴禁攜帶火種或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
問:林緣100米范圍外可以實施燒秸稈等行為嗎?
答:不能一概而論,《禁火令》規定林區及距林區邊緣100米范圍內不能實施野外用火,林緣100米范圍外燒秸稈的行為不受《禁火令》的限制,但可能會受到大氣污染等相關法律限制。
問:違反《禁火令》相關規定,會有什么處罰?
答:凡違反《命令》規定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承接有關行政處罰權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燒紙、吸煙等違規用火的,一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公職人員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直至開除公職;對在場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領導干部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對引起火災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